(网经社讯)9月9日,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商务部联合起草《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(征求意见稿)》,开始公开征求意见。
网经社旗下跨境电商台(CBEC.100EC.CN)获悉,根据征求意见稿:
1.要求跨境电商企业承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安全主体责任,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制度;
2.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应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等形式,委托一家境内企业,协助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工作,解决市场监管部门召回监管缺乏抓手的问题;
3.要求跨境电商平台协助做好召回工作,当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,敦促跨境电商企业和受委托的境内企业做好召回;
4.对不采取主动召回措施的跨境电商企业,暂停其跨境电商业务。
《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》
为防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,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,根据《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商财发〔2018〕486号),现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跨境电商企业承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安全主体责任,应当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制度,明确召回流程,当发现相关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,应立即停止销售,召回已销售食品并妥善处理。
二、跨境电商企业应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等形式,委托一家境内企业,协助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工作。
三、跨境电商平台应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,当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,敦促跨境电商企业和受委托的境内企业做好召回、处置等工作。对不采取主动召回措施的跨境电商企业,应暂停其跨境电商业务。
特此公告。